上海房地产市场新政:5年内购房增值税
1月21日,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、上海市房管局、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、上海市财政局、上海市税务局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,上海银保监局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《关于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。
《意见》明确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。夫妻离婚后3年内购买商品房的,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离婚前的总户数计算。
《意见》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。要实行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,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慎管理,引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节奏和增长,防止突发性贷款。要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贷款核查管理,加强对购房者首付资金来源和债务收入比的核查。严防信用贷款、消费贷款、商业贷款等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市场。
根据《意见》,应调整增值税免征年限。个人销售住房不足5年的,全额征收增值税;销售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(含5年)的,按照销售收入与房价的差额征收增值税;个人销售普通住房满5年(含5年)的,免征增值税。
《意见》强调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。严格新建商品房销售计划备案管理。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“一价清”、“实名制”管理制度。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选房制度,优先满足“无房家庭”购房需求。加强预售资金监管,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。
《意见》提出要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、销售代理机构、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,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。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,形成执法合力,严肃查处囤积居奇、价格违法、虚假广告、人为营造紧张市场氛围、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意见》,上海还将完善土地市场管理,优化土地供应结构,增加商品房用地供应,特别是郊区轨道交通站点和五大新城(南汇、松江、嘉定、青浦、奉贤新城);坚持房地产联动机制,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拿地,稳定地价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,正确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,稳定市场预期,引导合理住房消费;加大对捏造谣言扰乱市场秩序、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预期的依法查处力度对法律。
上海市委、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民生,坚决落实城市主体责任,立足于广大市民的宜居性,统筹规划“十四五”住房发展,推进城市化进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,完善长期租赁住房政策,稳定保障性住房供应,多渠道满足市民生活需求,并通过加快老区改造、城中村改造等方式,既有带电梯的多层住宅,又在住宅区建设了漂亮的住宅,提高了人们的居住质量。